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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關於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協議選擇港澳法律為合同適用法律或者協議約定港澳為仲裁地效力問題的批覆》

發佈時間: 2025-02-18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41022日審議通過《關於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協議選擇港澳法律為合同適用法律或者協議約定港澳為仲裁地效力問題的批覆》(下稱「《批覆》」),《批覆》自2025214日起施行,旨在明確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註冊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在選擇適用法律和協議約定仲裁地方面的法律效力。

        《批覆》對於在深圳市、珠海市登記設立的港澳投資企業,如合同選擇適用香港或澳門法律,並在訴訟中主張適用該法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予以支持。

        《批覆》明確了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登記設立的港澳投資企業,如協議約定仲裁地為香港或澳門,即使當事人主張爭議不涉及港澳因素,也不能以此否定仲裁協議或不予執行裁決。

        《批覆》明確香港投資企業澳門投資企業的定義,這兩者指的是由香港或澳門的自然人、企業或其他組織全部或部分投資,並依法在內地登記設立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