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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

Publish At: 2025-02-18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2日审议通过《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批复》自2025年2月14日起施行,旨在明确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注册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在选择适用法律和协议约定仲裁地方面的法律效力。

        《批复》对于在深圳市、珠海市登记设立的港澳投资企业,如合同选择适用香港或澳门法律,并在诉讼中主张适用该法律,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予以支持。

        《批复》明确了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港澳投资企业,如协议约定仲裁地为香港或澳门,即使当事人主张争议不涉及港澳因素,也不能以此否定仲裁协议或不予执行裁决。

        《批复》明确“香港投资企业”和“澳门投资企业”的定义,这两者指的是由香港或澳门的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全部或部分投资,并依法在内地登记设立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