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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5日第48/GM/98號批示

發佈時間: 2023-09-01

根據1998年6月5日第24期政府公報第一組公布的第48/GM/98號批示,澳門世界貿易中心獲核准以公共機構性質設立自願仲裁中心,其目的為解決任何民事、行政或商事方面之糾紛。

除正規的仲裁及國際商事仲裁外,中心還促進當事人透過調解--按照中心內部規章之自治程序條款--來解決爭議。如雙方當事人未能就調解而找出和解方案時,可由調解轉為仲裁程序。

中心基本完全按照國際商事仲裁法的法律模範來解決爭議。國際商事仲裁法巳予1985621日由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批准並經19851211日聯合國大會第40/72號之決議被聯合國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