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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內部規章》附錄二第十二條條文

Publish At: 2024-05-24

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2024319日決議通過修訂《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內部規章》。新修訂之《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內部規章》將自202471日起開始生效,及適用於自該生效之日起提起的程序。

是次修訂內容為《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內部規章》附錄 2“費用規則的第十二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      如出現當事人不繳付預付金的情況,中心就當事人有關情況向雙方當事人發出通知,以便由欠繳預付金之當事人或另一方當事人於指定期限内繳付或墊付相關預付金及罰款。如當事人未有在指定期限內繳付上述款項,中心執行委員會可作出為期不超過六個月的中止程序決定。

2.      在中止期間內,當事人得向中心繳付或墊付上款所指的欠繳預付金款項及相關罰款,以使仲裁程序繼續進行。屬墊付的情況,墊付的款項由仲裁庭應當事人的請求以裁決方式作出補償。

3.      如中止期間內無當事人補足所欠繳的款項,仲裁程序將於中止期限屆滿後視為當事人撤回請求而結束。在此情況下,案件費用按照《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內部規章》附錄24條之規定依據其所處之階段減少。如被申請人曾提出反請求,仲裁程序中止期間屆滿後無當事人補足預付金亦視為被申請人撤回反請求。

4.      若一方當事人為另一方當事人墊付了其所應支付的預付金,則應墊付一方的請求,仲裁庭可在仲裁裁決中要求未繳付其所應支付的預付金的當事人向墊付的一方補償已墊付的款項,以保障作出墊付的當事人的權益。

5.      即使一方當事人為另一方當事人墊付了其所應支付的預付金,未繳付其所應支付的預付金的當事人在其補足應由其支付之款項前不得提出任何證據,亦不可提交陳述。

新修訂之《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內部規章》已刊登於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網站(www.mac.org.mo),詳情可於中心網站瀏覽。